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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