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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