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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