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三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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