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其他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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