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五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在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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