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参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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