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四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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