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