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零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有关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二)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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