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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