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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