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