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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