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二百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