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证 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