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