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