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第二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第二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第二百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第二百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第二百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第二百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第二百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第二百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第二百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