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