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第二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第二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第二百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第二百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第二百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第二百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第二百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第二百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第二百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