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七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由于出票人制作票据,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未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情形而接受的,可以适当减轻出票人或者票据债务人的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