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三节 询问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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