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四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三节 询问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第一百二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第一百二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