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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