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九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六条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八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条第第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七条第第九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第第九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