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九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五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条第第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七条第第九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第第九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