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