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七条第第九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第第九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八条第第九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