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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