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三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五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同章节法条
第第六百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一条第第六百三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七条第第六百三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三条第第六百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九条第第六百三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二条第第六百三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八条第第六百三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六条第第六百三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四条第第六百三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条第第六百二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