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七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同章节法条
第第六百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一条第第六百三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三条第第六百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九条第第六百三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二条第第六百三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五条第第六百三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八条第第六百三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六条第第六百三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四条第第六百三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条第第六百二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