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七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