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