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五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同章节法条
第第四百七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第第四百七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第第四百七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第四百七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第四百五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第四百五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第四百五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第四百五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第第四百五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第四百五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