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六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