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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