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五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