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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