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二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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