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