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一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一)擅自退庭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三)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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