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七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七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第三百七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第三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第三百七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第三百七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第三百七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第三百七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第三百七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第三百七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条第第三百九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