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第二百四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第二百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第二百四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第二百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