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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