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七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第二百四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第二百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第二百四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第二百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