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二百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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