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一条司法解释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一条

对实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是否随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等; (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等; (三)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等。 上述未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 对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未移送实物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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