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五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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