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行政法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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