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