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三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