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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