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