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认证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 (二)对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人明确表示如作伪证愿意接受处罚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证人作伪证,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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